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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党群工作» 党建工作 学校党委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办法》的通知(师党发〔2015〕23号) 发布时间:Wed Mar 09 14:24:00 CST 2016

党发〔201523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进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依据《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党委制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51215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办法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进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依据《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党[2011]40号文)和《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教党[2014]21号文)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领导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条 学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配合学校党委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提出检查考核工作年度计划;听取检查考核工作汇报;研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研究处理检查考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学校设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办公室,挂靠纪检监察办公室,为检查考核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检查考核情况;统筹、协调、指导检查考核组开展工作;组织对检查考核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办理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根据检查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若干检查考核组,检查考核组一般由3-5人组成;检查考核组组长一般由校纪委委员或正处级干部担任。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六条 检查考核内容为检查考核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情况,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款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一)党政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担负起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政治责任,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融入各项中心任务;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研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针对本单位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分解、分工,督促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以身作则,带头并督促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述职述廉,接受民主评议;发现本单位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及时提醒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担负起分管领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积极配合党政一把手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个人分管领域的工作相结合,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定期向党政一把手汇报分管领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进行述职述廉,接受民主评议。

第二款 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情况

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严格遵守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章制度。

第三款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坚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纠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境)、公务接待、领导干部兼职等规章制度。

第四款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

(一)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活动。

(二)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积极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做好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重要决策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建立权力清单,有效规范权力运行;查找本单位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五款 配合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支持和配合学校纪委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支持本单位所在党组织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七条 自评。领导干部对照检查考核内容要求撰写自评报告;领导班子填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表》。

第八条 民主测评。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在职教职工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机关职能部处、公共服务及教辅中心除在单位内部开展民主测评以外,还要面向其服务对象开展抽样测评。

第九条 检查组考核。检查考核组对检查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考核。

第十条 综合评定。检查考核组依据自评、民主测评、检查组考核情况对检查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检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反馈。检查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检查考核结果,也可视具体情况需要向被考核对象本人直接反馈。

第十二条 通报。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检查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研究解决,责令检查考核对象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检查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十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票否决”,凡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学校年度各项评优资格。对于检查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处级以下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其所隶属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51216日印发

摘自北京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网站http://jjb.bnu.edu.cn/gzdt/122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