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全球变化与地球系统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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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表、射线装置须遵守以下工作程序:

(一)向科技处提交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表及射线装置的申请,内容包括放射源类型、核素名称、活度、状态、用途、数量、生产厂家、设备型号、与产品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等。
从国外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必须得到国家环保总局的许可,并提交全套的中文资料。
(二)由科技处根据申请内容,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报。
(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后出具“准予购置证明”,然后到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备案。准予购置证明一式三份,环保局、公安局、生产经营单位各留一份,购买单位须再复印备案一份。
(四)将“准予购置证明”原件提交给生产经营单位方能订购。购买单位要严格按照“准予购置证明”里的内容购买,不得超出范围。
(五)所订购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到货后,必须到科技处登记备案,并取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放射性物品必须进行编号,并在存放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等。

第三条 放射物品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名称、编码、活度、生产日期、国家编码、存放地点、借入借出记录、保管员。除大型含源设备外,放射源使用后必须立即存入保险柜中,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条  各单位的放射源和放射性同位素要指定专人保管,并要对保管人员的相关情况(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培训情况)进行登记。保管人员每月应对放射性物品账物自查一次,填写清点记录,清点记录需有院系负责人签字。科技处每年对放射性物品帐物情况核查二次,并填写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