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全球变化与地球系统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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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财务工作 全球变化与地球系统科学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Wed Apr 15 13:25:00 CST 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学院的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院是北京师范大学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所有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上级单位预算。)全部收入、支出由北京师范大学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院的各类经济往来。
第四条 学院的经济活动在学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统筹领导下,由财务人员具体实施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收入 是指学院为开展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学院名义取得的一切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
第六条 收入的确认,以项目书或合同为准,并依照收入性质的不同分类管理,其中:
(一)公用经费收入,在收到学校批准书时确认。
(二)科研项目(课题)收入,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课题立项预算批复时确认。
(三)其他收入,在到账时确认。
第七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公用经费收入
(二)创收酬金收入
(二)科研经费收入:即由学院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支出 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九条 支出管理要严格以预算和合同为准,超预算和合同规定的支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将书面调整报告,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或备案。
第十条 科研项目(课题)支出,要按项目预算进度执行,在年末或项目进度期中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 公用经费支出:即纳入师大预算收入的支出。用于学院日常的开支,应严格按照国家预算科目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列支。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和大修支出等。
(二)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即项目课题在开发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应按照科研项目(课题)任务书中的预算范围和学校规定的预算科目列支。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 是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它们是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手段和条件。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在研项目等,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则。
(二)固定资产:指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专用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及办公家具。
学院用公用经费和课题研究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北京师范大学,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属于学院。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无形资产:指单位拥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要按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审报。
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四条 学院及项目(课题)购置设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项目预算执行。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十五条 结余 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六条 学院的结余包括:
(一)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结余:不得转为基本支出使用,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结转。要按师大财务处的有关规定进行课题结余结转。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 是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总括反映学院全部经费的运作、项目(课题)经费的执行、调整等情况。
第十八条 财务办法实施人员要按需向学院主管财务领导提供相关财务报告。
本办法自院务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注:本办法依据文件:
1、财政部、国家科委财文字[1997]25号《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国办发[2002]2号《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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