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全球变化与地球系统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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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对环境、公众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校使用、闲置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等事件的应急响应。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具体包括:
(1)放射源丢失,包括放射源意外丢失和失窃;
(2)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指放射性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超剂量误照射;
(3)放射性核素污染,包括人员体表、体内意外受到放射性核素的污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4)辐射源安全装置发生故障;
(5)放射性实验室火灾。

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机构和职责
2.1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成立北京师范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科技处、保卫处处长担任,成员为科技处、保卫处、财经处、学生处、化学学院、物理学系、核科学与技术学院、校医院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校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北京师范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办),设在科技处。
2.2北京师范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和部署全校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导校内相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开展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
(3)负责审定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辐射事故报告;
(4)负责审定学校辐射事故责任。
2.3北京师范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北京师范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学校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校内相关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受理来自校内相关单位的辐射事故报告,向领导小组报告辐射事故情况;
(4)负责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有关情况,配合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检测、现场处理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5)负责向校内相关单位下达领导小组关于辐射事故应急的指令,协调校内相关单位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6)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和起草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报告;
(7)负责开展对校内辐射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
2.4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1)保卫处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市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辐射事故;
(2)财经处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财务支出保障工作;
(3)学生处负责学生转移、安抚工作;
(4)校医院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工作,负责在辐射事故中配合上级医疗部门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工作。

3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3.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工作
校内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应急办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2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应急办设置专门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对校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
4.3 预警及措施
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及时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学校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类型、性质,立即启动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同时向当地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指令学校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配合环保、公安、卫生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发生后,应急办应迅速了解事故状况,确定事故等级和规模,报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告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及相关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如需启动应急预案,由应急办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我校辐射防护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应急响应。
5.1放射源丢失应急响应
5.1.1当发现Ⅰ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拨打110报警),同时报告应急办、保卫处和放射源责任单位领导。应急办接报后立即将事故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海淀区公安局、海淀区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办、保卫处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开展初步调查,确认事故。应急办应于事故发生2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及海淀区环保局报告。发生上述事故时,学校应急部门接受市、区相应应急处置机构统一指挥,配合安全监督站、公安、环保、卫生部门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5.2人员意外照射应急响应
当发现有人员发生放射源意外照射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辐照作业,关闭辐射源(如人工辐照装置)或立即将辐射源降至安全储存位置(如60Co ? 辐射源)。立即报告应急办、保卫处、本单位领导、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5.2.1若人员伤害达到Ⅲ级及以上级别辐射事故,应急办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海淀区卫生局和海淀区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办、保卫处、校医院人员应立即赶往现场,核实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护理,配合卫生部门将受伤人员送往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应急办应于事故发生2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海淀区环保局报告。发生上述事故时,学校应急部门接受市、区相应应急处置机构统一指挥,配合公安、环保、卫生部门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5.2.2若人员伤害为Ⅳ级及以下级别辐射事故,接报后,应急办、保卫处、校医院人员应迅速赶往现场,核实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护理,将受伤人员送往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核实事故情况后,应急办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海淀区卫生局、海淀区环保局报告。应急办应于事故发生2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海淀区环保局报告。
5.3放射性核素污染应急响应
5.3.1发生放射性核素污染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示警、撤离到安全位置并立即报告应急办,保卫处。接报后,应急办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并会同保卫处、学生处、校医院等部门迅速赶往现场,核实事故,组织疏散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核实事故后,应急办应立即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海淀区环保局报告,并于事故发生2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海淀区环保局报告。
5.3.2应急办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确定消除或减轻污染的方案。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清除可清除的污染,配合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辐射损伤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根据受伤人员的伤害程度,参照5.2进行应急响应。
5.4辐射源安全装置故障应急响应
在高强度辐射源(如60Co ? 辐射源)意外地丧失屏蔽且难以回复到其安全贮存位置情况下,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撤离受到该辐射源影响而产生高剂量率的房间或局部区域,同时报告应急办、保卫处和放射源责任单位领导。应急办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会同保卫处迅速赶往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报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海淀区环保局。应急办应于事故发生2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海淀区环保局报告。对于难以排除的故障,由应急办请示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处理,放射源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莽撞地处理。若已发生人员意外照射和放射性核素污染,则按5.2、5.3进行应急响应。
5.5放射性实验室火灾应急响应
5.5.1放射性实验室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应急办,火情紧急的,须同时拨打119报警。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能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切断电源、气源、移走放射源、压力容器等,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应急办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会同保卫处、学生处、校医院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同时报告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开展灭火救灾、疏散人群、疏导交通、人员救护、保护现场工作。
5.5.2如果火灾导致放射源失控、人员意外照射、放射性核素污染等辐射事故,则按相应类型辐射事故进行应急响应。
5.6应急响应终止
对于市、区应急机构已经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随市、区应急机构下达终止指令而终止。市、区未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下达。

6.事故调查和信息公开
6.1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完毕后,校应急办应配合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立即调查事故原因。
6.2辐射事故发生后,应急办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工作经费,从学校预备费中列支。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辐射事故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应急救援行动处置、人员培训及日常经费开支等。
7.2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和辐射事故处置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设备与防护用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保证在突发辐射事故时的应急行动所需。
7.3宣传、培训和演习
7.3.1应急办和相关单位应加强核与辐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核与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预防常识,增加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能力。
7.3.2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队伍。
7.3.3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习,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总结报告。

8附则
8.1本预案由北京师范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修订与解释。
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